(2015)横民一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梁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919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黄振乐,横县校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原告梁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常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韦祖深担任记录。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振乐,被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大子罗大X,××××年××月××日生育次子罗大Y。由于婚后被告自代课老师下岗后就没有正式的工作,经常一年半载就换工作。原告与母亲在横州镇花市场开摊做青菜生意,大部分到县城各处打工,收入不高,被告给钱又少,而小孩上学后开支又大,被告及其父母对小孩又不理不睬,抚养小孩的义务落到了原告及母亲身上。再有,被告经常参赌,并欺骗其父母要了2000元说是给原告开摊,但其实是去还赌债。对于小孩抚养问题,由于原告及母亲均在县城居住,小孩也长期随原告在县城生活、读书,小孩随原告生活对其健康成长较为有利,原告要求小孩各抚养一个。综上,请求:一、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次子罗大Y由原告抚养,大子罗大X由被告抚养,并各自负担小孩抚养费。被告罗某辩称,一、原告诉称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与事实不符。双方是自由恋爱后自愿结为夫妻,婚后十年如一日彼此相敬如宾,恩爱如初。二、原告诉称被告婚后不理小孩及给钱又少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下岗后为了养家活口就外出打工。为能挣多点钱,被告拼命干活及省吃俭用,除生活费用之外,其余全部寄回给原告用以养家及送小孩上学。三、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参赌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无论婚前还是婚后,被告从来不参与赌博。四、原告诉请分割抚养小孩更是荒唐透顶,无法无天。综上,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主要是嫌弃被告没有工作、没有钱,但双方结婚了十年之久,恩爱了十年,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原告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供。被告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子罗大X,××××年××月××日生育次子罗大Y。由于双方婚后长期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加上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导致夫妻感情日渐冷淡。2015年2月1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为此于同年3月18日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二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由于夫妻间长时间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期间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与沟通,加上为家庭琐事争吵,造成夫妻隔阂并分居生活,但从双方矛盾的成因及程度来看,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双方应珍惜彼此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相互沟通与理解,相互信任,共同搞好夫妻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梁某与被告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 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祖深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