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任景和与石凤山、贾桂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景和,石凤山,贾桂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360号原告任景和,1936年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任玉弟,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石凤山,1943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贾桂芝,1944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齐景涛,1983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景和诉被告石凤山、贾桂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景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景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53元(原告任景和已预交1606元,已按照原告任景和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景和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焦 佳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