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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任景和与石凤山、贾桂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景和,石凤山,贾桂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360号原告任景和,1936年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任玉弟,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石凤山,1943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贾桂芝,1944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齐景涛,1983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景和诉被告石凤山、贾桂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景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景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53元(原告任景和已预交1606元,已按照原告任景和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景和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焦 佳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