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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与被执行人瞿万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瞿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940号申请人李文,女,1959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瞿万福,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文与被执行人瞿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建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瞿万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孔德富借款3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3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李文对瞿万福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文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瞿万福追偿。因瞿万福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文遂在上述担保义务履行完毕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瞿万福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瞿万福名下没有房产、车辆,截至2014年8月19日,其在我市各家银行存款余额总计约为120元。除此之外,瞿万福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建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仲伯君执 行 员  王扩军执 行 员  王铁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郭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