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刘广东诉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王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46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喜旺,男,汉族。被告王杨,女,汉族。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证据问题,现原告刘广东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洪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