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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刘广东诉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王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46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喜旺,男,汉族。被告王杨,女,汉族。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证据问题,现原告刘广东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洪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