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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810号原告:沈某,女,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朱某,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