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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军红诉河北冀能科技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红,河北冀能科技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48-2号原告刘军红,男,1960年5月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河北冀能科技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杨永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红与被告河北冀能科技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30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保定市华建木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座落于,地号为,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保定市国用第号,使用权面积为265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原告刘红军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保定市华建木业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地号为,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保定市国用第号,使用权面积为26560平方米的土地。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寿志敏审判员  张砚水审判员  师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