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国英与赵转笑、黎琼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英,赵转笑,黎琼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陈国英,男。委托代理人陈少鸿、张烈勤。被告赵转笑,女。被告黎琼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英诉被告赵转笑、黎琼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45元,由原告陈国英负担。审判员 蔡应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