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597号原告苏某某,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神华公司职工。被告刘某某,女,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虎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