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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少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曾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少民初字第27号原告:刘某,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曾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曾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黎焕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