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少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曾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少民初字第27号原告:刘某,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曾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曾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黎焕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