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字第0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何旭平与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旭平,卢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135-3号申请执行人何旭平。被执行人卢莉。申请执行人何旭平与被执行人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洛南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限卢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何旭平借款90万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卢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旭平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卢莉愿将属于自己个人财产的房屋位于西安市丈八二路逸翠园小区2栋2单元902号楼房一套转让给申请执行人何旭平并抵账玖拾万元,(转让该房屋合同双方具体签定合同约束)并不要求本院对该楼房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何旭平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志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