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4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洪选与史天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选,史天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560号原告孙洪选,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被告史天亮,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选与被告史天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洪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洪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洪选撤回起诉。审判员 隗爱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