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商诉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州银行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商诉保字第48号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南京分行)。负责人任巨光,苏州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芳、王大志,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华。被申请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怀娥。申请人苏州银行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81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银行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81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许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