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湾法民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方文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方文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南山国际大厦A座9层A915室。法定代表人:沈沛勇,职务:执行董事。被告:方文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文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