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罪犯雷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28号罪犯雷明,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8日作出(2000)成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雷明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1日作出(2000)川刑终字第8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0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14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6年7月28日以(2006)南中法刑执字第11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08年9月12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10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12月30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1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4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标准分154.13分,月平均6.17分,2013年2月21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并处没收财产。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雷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至2015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孟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