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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调确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方七军、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七军,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C}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调确字第10号申请人方七军,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筻口镇中心村第二村民组*号。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华,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国网岳阳县供电分公司职工,住岳阳县城关镇民中路31号。申请人方七军、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运阳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2015年3月27日,申请人方七军在电路砍青扫障过程中摔伤,造成颈椎损伤、颈3.4突骨折、颈6右侧上关节突及右侧横突孔区骨折。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方七军、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一致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解。2015年5月7日,经岳阳县筻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方七军伤后在岳阳市二人民医院治疗,共计用去医疗费58000元,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给予方七军一次性补偿款30000元;2、此事件作一次性调解处理,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方七军自愿放弃其他一切诉求,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以其他方式向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诉求。3、此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再生起任何事端,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生事方负责。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运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五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节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