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吉清与合肥协亨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清,合肥协亨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85号原告:王吉清,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协亨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陈秀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清与被告合肥协亨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吉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合肥协亨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3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吉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吉森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1号(金龙大厦)等房屋十套;二、冻结合肥协亨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3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举审 判 员 郭君雪人民陪审员 杨书珍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劭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