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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魏旭与滕州市北辛街道后荆沟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旭,滕州市北辛街道后荆沟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魏旭,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北辛街道后荆沟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旭与被告滕州市北辛街道后荆沟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滕州市北辛街道后荆沟居民委员会资金447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魏维勤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姜屯镇荆河西路西首2号楼5单元309房屋一处(房产证号:滕房权证姜屯字第1002005**号)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魏维勤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滕州市北辛街道后荆沟居民委员会资金44700元;二、查封担保人魏维勤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姜屯镇荆河西路西首2号楼5单元309房屋一处(房产证号:滕房权证姜屯字第100200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纪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