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273号原告徐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刘艳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