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祥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祥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南街道溪中路227号。法定代表人叶伟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XX,永康市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祥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祥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