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宁连祥与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连祥,王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2号原告宁连祥,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王欢,女,34岁,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连祥诉被告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连祥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孙雪丽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