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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宁连祥与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连祥,王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62号原告宁连祥,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王欢,女,34岁,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连祥诉被告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连祥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孙雪丽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