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爱霞与刘冬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霞,刘冬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刘爱霞,女,1975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刘冬珍,女,1969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刘爱霞与刘冬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2)北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刘冬珍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的房产。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过户和转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