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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少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吉某甲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甲,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少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吉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小春(特别授权),大丰市白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王某。原告吉某甲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保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小春、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上半年自由恋爱,不久就同居生活,2012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吉某乙。因原、被告双方了解不深,故同居生活后双方因性格、习惯等方面的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关系一直不融洽,现双方已经分开生活。对非婚生子吉某乙由谁直接抚养,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现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吉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王某称辩,对原告所诉双方恋爱、举行结婚仪式、生子的时间及双方已分居生活无异议。要求非婚生子吉某乙随我生活,我独自承担吉某乙的全部抚育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年××月××日非婚生一子,取名吉某乙。2014年7月,原、被告分居生活,原告携吉某乙与其父母一同至河南省经商,期间,双方为争夺吉某乙的抚养权发生纠纷。原告遂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所生一子吉某乙系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后,非婚生子吉某乙现已2周岁以上,且一直随原告吉某甲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吉某乙的健康成长可能带来不利。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能力、抚养的意愿及对吉某乙的感情和态度、吉某乙现在生活及今后受教育的环境,认为吉某乙由原告吉某甲直接抚养为宜。被告依法应当负担吉某甲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但原告吉某甲在本案中不要求被告王某给付吉某乙的抚养费,经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吉某甲仍不主张被告王某给付吉某乙的抚养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在本案中本院对被告王某是否给付吉某乙抚养费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吉某甲与被告王某非婚生子吉某乙随原告吉某甲生活。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吉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春丽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