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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宗洋要求宣告曹春玲失踪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宗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王宗洋。法定代理人王奎汉,系申请人祖父。申请人王宗洋要求宣告曹春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宗洋认为,申请人王宗洋与被申请人曹春玲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的父亲王仕昌于2011年1月20日去世。在2003年6月被申请人曹春玲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长达11年之久,为此依法申请其为失踪人。经查:曹春玲,女,1980年4月15日生,满族,农民,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曹春玲与王仕昌于2000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0月12日生育一子王宗洋。申请人王宗洋的父亲于2011年1月20日因意外死亡。王宗洋现由爷爷、奶奶抚养。曹春玲于2003年离家出走,后于2009年返回起诉离婚,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再次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2月4日发出寻找曹春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期满,曹春玲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曹春玲离家出走后,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仍未能查明其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曹春玲为失踪人。二、指定王奎汉为失踪人曹春玲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安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