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苇与高文忠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苇,高文忠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3116号原告李苇,女,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被告高文忠,男,1984年1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苇与被告高文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且不预缴诉讼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源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