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特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肖雪莹、杨小珍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民特字第0001号申请人肖雪莹。指定代理人肖中良,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70********,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杨小珍。申请人肖雪莹要求宣告杨小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雪莹诉称,其与被申请人杨小珍系母女关系,2003年8月被申请人杨小珍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杳无音信。请求宣告杨小珍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杨小珍,女,1970年5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肖雪莹之母。2003年8月被申请人杨小珍离家出走。申请人的亲属多次寻找,均无音信。泰兴市珊瑚镇镇前新村居民委员会、泰兴市公安局珊瑚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杨小珍已失踪近十年。2009年2月12日,申请人之父肖中群因病去世,申请人肖雪莹即随叔叔肖中良生活。2014年12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杨小珍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3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杨小珍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杨小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小珍自2003年8月离家出走,期间申请人的亲属多方寻找未果。杨小珍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公告寻找,杨小珍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肖雪莹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其为失踪人。鉴于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其父已去世,其叔叔肖中良现为其指定监护人,故本院指定肖中良为被申请人杨小珍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小珍为失踪人。二、指定肖中良为失踪人杨小珍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