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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赤峰海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宏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海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宏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73号申请人��赤峰海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宏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赤峰海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宏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红民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赤峰海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查封财产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晟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茳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