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灯恢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灯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与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灯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恢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灯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张德强。被执行人:林峰。本院在执行灯塔市人民法院(2009)灯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灯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城信用社申请执行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2009)灯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绍强审 判 员 :何永高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