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金从响盗窃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3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XX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XX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某原租住在东莞市寮步镇塘边村龙泉西3巷4号芙蓉XX房。2015年1月25日13时许,金某某趁其住处隔壁XX房和XX房无人之机,拿出一把铁钳先后将303房和305房房门挂锁剪断,从XX房盗走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两部手机和约500元现金,并将盗窃所得的财物拿回XX房,又从XX房盗走一部手机、一块手表和一条项链等物品。经鉴定,以上财物共价值2030.12元。2015年1月26日上午,公安人员在金某某租房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搜出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三部手机、手表和赃款322元(现均已发还给被害人),被盗项链被其遗失,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某某平、某建的陈述,证人某某万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金、手机、手表等(照片),视频监控录像,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调查函、被告人违法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监控录像情况说明、未能起回作案工具说明、未能起回赃物说明,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作案现场及作案所得赃物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某是初犯、偶犯,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金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树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林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1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