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蔡伟明与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明,曾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262号原告蔡伟明,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勇,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蔡伟明与被告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蔡伟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伟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伟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