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正平与被告谭红旗、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湖南鸿运堂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平,谭红旗,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湖南鸿运堂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852号原告杨正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红玉,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仲义,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红旗,男,汉族。被告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法定代表人廖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广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小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鸿运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长岛路8号商住综合楼108房。法定代表人陈晓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树红,男,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平与被告谭红旗、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湖南鸿运堂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正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正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91元,减半收取12595.5元,由杨正平负担。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左回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