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洪丁辉与连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丁辉,连思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872号原告洪丁辉,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连思文,男,成年人,汉族,油漆师傅,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丁辉与被告连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丁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通过庭外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丁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丁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绍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