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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东寿光鼎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鼎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秀芳,总经理。被告山东寿光鼎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才,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寿光鼎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所有的小型轿车(鲁G×××××号)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