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项虎与聂新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虎,聂新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项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聂新军,男,成年人,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润泽小区1号楼4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虎与被告聂新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项虎负担。审判员 胡民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