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3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北京牛市牛餐饮有限公司与可喜可乐(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牛市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8号地下室。法定代表人朴七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可喜可乐(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站北广场F1楼。法定代表人郑权,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殿顺,男,1945年2月15日出生,该公司物业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北京牛市牛餐饮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牛市牛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牛市牛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牛市牛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三万三千四百五十五元,由北京牛市牛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两万九千九百三十五元,剩余三千五百二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九百七十九元,由北京牛市牛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九千二百六十六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由可喜可乐(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七百一十三元(已交纳)。评估费二万八千五百三十五元,由北京牛市牛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二百八十五元,由北京牛市牛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代理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叶康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