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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乃亮与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乃亮,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640号原告刘乃亮,居民。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彭承涛,经理。原告刘乃亮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乃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乃亮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乃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