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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维连与李泗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连,李泗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李维连。被执行人李泗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泗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泗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泗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泗朋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景芝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泗朋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景芝支行90XXX88存款账户,冻结期间只进不出直至满7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世平审 判 员  李芝旭代理审判员  刘怀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