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冶某某诉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某某,韩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冶某某,女,回族,生于1995年3月5日,农民,文盲,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韩某某,男,回族,生于1991年5月13日,农民,文盲,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原告冶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冶某某承担。审判员 安国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