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春玲,女。被告孙某,女。委托代理人董志辉,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姗姗担任审判长及本案主审,与人民陪审员董伟红、臧永梅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春玲、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志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每天白天帮其女儿照看商店,对原告关心甚微,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未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购置任何共同财产。2015年3月8日,被告和其儿子、女婿开车将被告的个人物品及原告部分物品拉走,被告至今未归。原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被告返还人民币10000元;三、诉讼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后又明确表示如果原告补偿我4000元,我同意和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自2015年阴历1月16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11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坚持离婚,可以付给被告4000元作为补偿。被告在庭审结束后,亦明确表示如果原告补偿被告4000元,即同意和原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的陈述、被告的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已经从原告处搬出,双方分居生活数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同时,原告自愿补偿被告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经济补偿费用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合计3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董伟红人民陪审员 臧永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