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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良富与卢康金、陈亚琼、梁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富,卢康金,陈亚琼,梁永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杨良富,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北岸西湖路53号。被告卢康金,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化州市杨梅镇米西上岭村111号。被告陈亚琼,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化州市杨梅镇米西上岭村111号。被告梁永春,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吴川市浅水镇幸福路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良富诉被告卢康金、陈亚琼、梁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良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杨良富承担。审判员 :陈家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 赵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