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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危某与危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某,危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字第1649号原告危某。法定代理人江英(系原告之母),女,教师,住邵武市建材市场*幢***室。被告危某甲。原告危某与被告危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危某负担。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丽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