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冀冠胜、姚之进与冀冠胜、姚之进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冀冠胜,姚之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申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冀冠胜,冠县广安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之进,个体工商户。再审申请人冀冠胜因与被申请人姚之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聊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冀冠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正飞审判员 吴艳锋审判员 于景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