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任燕玲申请执行黄尤富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任燕玲。被执行人黄尤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尤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尤富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6336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