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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邹元梅与李晓盼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元梅,李晓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邹元梅,女,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晓盼,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邹元梅与李晓盼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1月11日审理终结。现(2014)湖民一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晓盼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李晓盼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