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邹元梅与李晓盼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元梅,李晓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邹元梅,女,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晓盼,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邹元梅与李晓盼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1月11日审理终结。现(2014)湖民一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晓盼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李晓盼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