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夏峰峰与徐如太、单兆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峰峰,徐如太,单兆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58号原告:夏峰峰,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念,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如太,农民。被告:单兆红,医生。原告夏峰峰与被告徐如太、单兆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峰峰的委托代理人陈念,被告徐如太、单兆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峰峰诉称:夏峰峰从事装饰装潢材料的销售。徐如太、单兆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建筑房屋需要,自2012年1月份起,夏峰峰向徐如太、单兆红供应板材油漆五金等装饰建材。至2013年1月20日,徐如太、单兆红累计拖欠货款52660元,由徐如太向夏峰峰出具欠条两份。夏峰峰多次催要货款未果。请求判令徐如太、单兆红偿还货款52660元。徐如太承认夏峰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同意偿还欠款,要求拍卖金海岸休闲会所的房产还债。单兆红承认夏峰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同意偿还欠款,但不同意拍卖金海岸休闲会所的房产还债,认为离婚时双方约定房产归小孩所有,徐如太没有权利拍卖房产还债。本院认为:徐如太、单兆红承认夏峰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夏峰峰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徐如太、单兆红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徐如太、单兆红共同偿还。夏峰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如太、单兆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峰峰欠款526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558.5元,由被告徐如太、单兆红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