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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怀敬与王世忠、马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敬,王世忠,马小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54号原告王怀敬,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王世忠,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马小军,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李海云,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敬与被告王世忠、马小军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敬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敬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怀敬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时振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