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宋兴良与林文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兴良,林文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60号申请执行人:宋兴良,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赵俊霞,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文修,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信君,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宋兴良与被执行人林文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兴良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文修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文修的存款38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程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