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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5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梁×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郑大荣(李×之母),1948年6月14日出生。上诉人梁×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4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5元,均由梁×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李 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文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