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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满秋华、满秋伟等与李梅英、黄仕贵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满秋华,满秋伟,李梅英,黄仕贵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满秋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78。上诉人(原审原告):满秋伟,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93。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汉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11。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靖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02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英,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4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仕贵,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17。上诉人满秋华、满秋伟与被上诉人黄仕贵、李梅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满秋华、满秋伟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满秋华、满秋伟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满秋华、满秋伟作为本案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满秋华、满秋伟撤回起诉和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满秋华、满秋伟撤回起诉及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上诉人满秋华、满秋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卫星代理审判员  牟宏微代理审判员  葛阳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妙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