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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太执字第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沈荣梅与潘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忠,沈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太执字第00030-2号申请执行人潘文忠,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沈荣梅,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潘文忠,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太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荣梅、潘文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潘文忠借款本息115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2326元、执行费1669元。但被执行人沈荣梅、潘文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荣梅、潘文忠的存款12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沈荣梅、潘文忠的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