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覃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包天勇,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凯,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某。本院审理的原告杨某与被告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2289元及公告费用350元,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该通知,但至今未交纳相关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89元(原告杨某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颖宜人民陪审员 马振声人民陪审员 何开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梅龙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公众号“”